吸收公眾存款; 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吸收公眾存款; 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1。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
此項規定的目的在于保障金融業的安全。證券交易主要有三種風險,即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和市場風險。我國的證券市場尚未完全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股票價格波動較大,如果允許商業銀行投資于證券市場,則可能會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損,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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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
金融信托是指擁有資金或財產的部門和個人,為了更好地運用和管理自己的資財,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委托信托機構代其運用、管理或處理其財產的經濟行為。法律限制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金融監管還缺乏實踐經驗和相應的手段、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水平和業務水平不高等原因。
??限制商業銀行涉及信托投資業務,有利于商業銀行集中力量吸收存款,嚴格貸款管理,做好票據結算工作,保證按期收回貸款,保護存款人和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
3。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目前,我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多種形式,它們和企業的資本金普遍較低,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而且其經營機構有待于完善,經營管理水平也有待于提高。
??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普遍不高,貸款中不良貸款占有較高的比重,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商業銀行現有的資本實力,在目前以至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只能部分地作為抵御風險的損失準備金,而不應該鼓勵其向外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