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定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條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二、科技成果轉化的方式的法定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九條規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ㄒ唬┳孕型顿Y實施轉化;
?。ǘ┫蛩宿D讓該科技成果;
?。ㄈ┰S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ㄋ模┮栽摽萍汲晒鳛楹献鳁l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ㄎ澹┮栽摽萍汲晒鲀r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三、科技成果轉化的實際運作
科技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是提高綜合國力的主要驅動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已經成為目前世界各國科技政策的新趨勢。目前科技成果轉化的途徑,主要有直接和間接兩種轉化方式,并且這兩種方式也并非涇渭分明,經常是相互包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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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人員自己創辦企業
2.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開展合作或合同研究
3.高校、研究機構與企業開展人才交流
4.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溝通交流的網絡平臺
(二)科技成果的間接轉化
科技成果的間接轉化主要是通過各類中介機構來開展的。機構類型和活動方式多種多樣。在體制上,有官辦的、民辦的,也有官民合辦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機構(如既充當科技中介機構,又從事具體項目的開發等),也有小型單一功能的組織。
1. 通過專門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2. 通過高校設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實施轉化
3. 通過科技咨詢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ㄈ┊a學研合作
產學研合作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途徑駱楚田產學研合作是當今世界各國科技與經濟結合的一種重要而又有效的形式。它主要是指在科技與經濟一體化過程中,企業與大學、科研院所在風險共擔、互利互惠、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機制下開展的合作。其內容、形式包括:技術轉讓、合作研究、合作開發、共建實體(研究所、中試基地、科工貿實體)、人才交流與培訓、信息交流、設備儀器共用、技術服務與咨詢等。
四、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ㄒ唬┺r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定義
農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過程,就是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但是,必須明確:農業科技成果除了被直接物化于農業生產外,如被其他行業領域和綜合管理部門采用了,都應視為這些科技成果的轉化。其轉化是一個循序漸進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一般來講,要經歷中間試驗、生產示范、組織推廣和大面積應用4個主要階段。
?。ǘ┺r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模式
1. 政府引導式――技術培育和示范補助轉化成果模式。
2. 農民主導式――農民主動參與轉化成果模式。
3. 業主主導式――招商強農轉化成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