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產租賃業稅率明確為11%
2、融資性售后回租被重新界定為貸款服務
3、1.7億由注冊資本變實收資本
文件明確了“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將財稅【2013】106號文件的“注冊資本”要求變更為“實收資本”,并給予一定的過渡期